學生要求

 

一、課程要求

1. 學分

本院要求同學無論修讀那一學制,每學期都必須修15-16學分或以上(暑期亦可另行選修),才可按學院指定的進度畢業。

 

學生須儘量先修讀學院所指定的必修科目,然後在此以外作另外的選修。

 

修讀12學分或以上者,為學院全時間同學,有學鋼琴資格。

 

2. 上課

為幫助同學有良好的操練,同學必須參與各科目每堂授課,如有意外或特別事故須請假者,需至學院行政辦公室填寫假

單並得授課老師批准;病假逾三天者,需附醫師證明。

 

3. 報告

學生根據老師所安排之課業要求需撰寫報告時,必須盡心盡力,嚴禁任何「抄襲」行為。若有此類情形發生,該科目將不予計分。若有再犯,視為嚴重違反院規,經教務會議查核後,得以退學處分之。

 

4. 考試

學院訂定每學期的最後一週為期末考試週。考試的目的主要是要衡量同學對所學習的內容是否可以有確切的掌握,考試的方式將由每位老師決定。

 

二、計分方式

    總成績...等級..GPA分數

    99-100...A+....4.0

    94-98....A.....4.0

    91-93....A-....3.7

    87-90....B+....3.3

    84-86....B.....3.0

    81-83....B-....2.7

    77-80....C+....2.3

    74-76....C.....2.0

    71-73....C-....1.7

    67-70....D+....1.3

    64-66....D.....1.0

    61-63....D-....0.7

    60或以下..F.....0

 

三、課程加、退選、旁聽

同學在選修科目後,可在開學後的第一與第二週作科目的增加、減少或更改,在開學後兩週內向註冊處正式辦理加、退課手續。

旁聽生:畢業校友或在校已修讀過該科目者。鋼琴課例外。

 

四、科目延期

學生遇有意外情況者,可向教務處申請延期完成某科的要求。

 

在獲得批準後,於學期結束後二星期內必須完成課程的要求。每遲交一週成績將降低一等級。

 

五、GPA最低要求

學生成績若GPA未達3.0,將建議減少選修課程學分。

 

六、學分轉移

同學在海外神學院修讀一學期後,經學院教務處審查核可,得轉移部份在別處神學院所修讀之學分。

 

七、教會實習

修習碩士學位之同學必須在畢業前至少有一年在教會實習,並由教會牧者或督導同工協助完成院方所提供之「海外神學院學生教會實習評估表」。

 

八、畢業

計劃當年度畢業之同學須向行政辦公室遞交畢業申請,經畢業審核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以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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