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课程要求

  1. 学分:
    学生须儘量先修读学院所指定的必修科目,然后再作另外的选修。
    修读12学分或以上者,为学院全时间修课同学。
  2. 上课:
    为帮助同学有良好的操练,同学必须参与各科目每堂授课,如有意外或特别事故须请假者,需电邮学院办公室同时下载填写假单并得授课老师批准;病假逾三天者,需附医师证明。
  3. 报告:
    学生根据老师所安排之课业要求需撰写报告时,必须尽心尽力,严禁任何「抄袭」行为。若有此类情形发生,该科目将不予计分。若有再犯,视为严重违反院规,经教务会议查核后,得以退学处分之。
  4. 考试:
    学院订定每学期的最后一週为期末考试週。考试的目的主要是要衡量同学对所学习的内容是否可以有确切的掌握,考试的方式将由每位老师决定。

二、评估标准

总成绩 等级 GPA分数
99-100 A+ 4.0
94-98 A 4.0
91-93 A- 3.7
87-90 B+ 3.3
84-86 B 3.0
81-83 B- 2.7
77-80 C+ 2.3
74-76 C 2.0
71-73 C- 1.7
67-70 D+ 1.3
64-66 D 1.0
61-63 D- 0.7
60或以下 F 0

三、课程加、退选、旁听

同学在选修科目后,可在开学后的第一与第二週作科目的增加、减少或更改,在开学后两週内向註册处正式办理加、退课手续。 旁听生:毕业校友或在校已修读过该科目者。钢琴课例外。

四、科目延期

学生遇有意外情况者,可向教务处申请延期完成某科的要求。

五、GPA最低要求

学生成绩若GPA未达3.0,将建议减少选修课程学分。

六、学分转移

同学在海外神学院修读一学期后,经学院教务处审查核可,得转移部份在别处神学院所修读之学分。

七、教会实习

修读硕士学位的同学必须在毕业前完成教会实习的学分要求,并由教会牧者或督导同工协助完成学院所提供的“教会实习评估表”。

八、毕业

计划当年度毕业之同学须向行政办公室递交毕业申请,经毕业审核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得以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