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課程要求

  1. 學分:
    學生須儘量先修讀學院所指定的必修科目,然後再作另外的選修。
    修讀12學分或以上者,為學院全時間修課同學。
  2. 上課:
    為幫助同學有良好的操練,同學必須參與各科目每堂授課,如有意外或特別事故須請假者,需電郵學院辦公室同時下載填寫假單並得授課老師批准;病假逾三天者,需附醫師證明。
  3. 報告:
    學生根據老師所安排之課業要求需撰寫報告時,必須盡心盡力,嚴禁任何「抄襲」行為。若有此類情形發生,該科目將不予計分。若有再犯,視為嚴重違反院規,經教務會議查核後,得以退學處分之。
  4. 考試:
    學院訂定每學期的最後一週為期末考試週。考試的目的主要是要衡量同學對所學習的內容是否可以有確切的掌握,考試的方式將由每位老師決定。

二、評估標準

總成績 等級 GPA分數
99-100 A+ 4.0
94-98 A 4.0
91-93 A- 3.7
87-90 B+ 3.3
84-86 B 3.0
81-83 B- 2.7
77-80 C+ 2.3
74-76 C 2.0
71-73 C- 1.7
67-70 D+ 1.3
64-66 D 1.0
61-63 D- 0.7
60或以下 F 0

三、課程加、退選、旁聽

同學在選修科目後,可在開學後的第一與第二週作科目的增加、減少或更改,在開學後兩週內向註冊處正式辦理加、退課手續。 旁聽生:畢業校友或在校已修讀過該科目者。鋼琴課例外。

四、科目延期

學生遇有意外情況者,可向教務處申請延期完成某科的要求。

五、GPA最低要求

學生成績若GPA未達3.0,將建議減少選修課程學分。

六、學分轉移

同學在海外神學院修讀一學期後,經學院教務處審查核可,得轉移部份在別處神學院所修讀之學分。

七、教會實習

修讀碩士學位的同學必須在畢業前完成教會實習的學分要求,並由教會牧者或督導同工協助完成學院所提供的“教會實習評估表”。

八、畢業

計劃當年度畢業之同學須向行政辦公室遞交畢業申請,經畢業審核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以畢業。